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、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可以处( )的罚款。
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
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
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
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
皖ICP备18026791号-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