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,尚不构成犯罪的的,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,罚款的数额范围是( )
3 000元以上,5万元以下罚款
3 000元以上,10万元以下罚款
5 000元以上,5万元以下罚款
5 000元以上,10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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