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某自有一处平房,共16间,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(房屋原值为20万元)。2011年1月1日,张某将4间出租给刘某,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,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,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。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%后的余值计税,则张某2011年应纳房产税为( )。
1.652万元
1.632万元
0.516万元
0.816万元
皖ICP备18026791号-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