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于2014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,同年7月又向丙借款4万元。现两笔借款均到期,但甲只有2万元财产,该2万元应该
还给乙,因为甲向乙借款在先
还给丙,因为甲欠丙的债务多
按比例偿还给乙、丙
由甲决定先还给谁
皖ICP备18026791号-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