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。2005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,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。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,没有赡养王某夫妇。2010年王某去世,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
乙和丙
王某的妻子和乙
王某的妻子和丙
王某的妻子、乙和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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