纳税人从2011年12月起,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,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,可以(),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。
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
技术维护费不得抵减当期应纳税额
仅抵扣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
专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
皖ICP备18026791号-4